未加工证明又称香港中检认证;根据我国与有关、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达成的协议,质检总局授权香港检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在官方声明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 A 后,可向香港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提出申请。
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2.1?“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IS?TO?CERTIFY?THAT?THE?GOODS?STATED?IN?THIS?CERTIFICATE?HAD?NOT?BEEN?SEBJECTED?TO?ANY?PROCESSING?DURING?THEIR?STAY/TRANSHIPMENT?IN?HONG?KONG”。
2.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2.3 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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