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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


  条为了加强对2010式城管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以下简称城管制服及标志)的管理,保障和维护城管制服及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条本规定所称城管制式服装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号、胸徽、臂章、领带夹等。
  第三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每名执法人员城管制服及标志配发标准:
  (一)城管制式服装:
  1、冬装:冬季常服套装2套、多功能服1件、毛衣1件、内衬衣4件;
  2、春秋装:春秋常服套装2套、作训服2件、作训帽2顶;
  3、夏装:夏季长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夹克衬衣3件、夏裤4条;
  4、帽子:夏季帽子2顶;春秋冬季帽子2顶、
  5、鞋:皮凉鞋1双、单皮鞋2双、棉皮鞋1双。
  6、其他:领带2条、腰带2条、头盔1个、雨衣1套、反光背心1件。
  (二)城管标志标识:
  帽徽2个、硬肩章2套、软肩章2套、套式肩章2套、领花2对、金属胸牌号2个、丝织胸牌号4个、金属胸徽2个、丝织胸徽4个、臂章2个、领带夹2个。
  第五条城管制服及标志换发周期为:
  (一)夏装每三年换发一次,春秋装、冬装每四年换发一次;
  (二)鞋子每两年换发一次,帽子每三年换发一次;
  (三)领带、腰带每两年换发一次;
  (四)标志标识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六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的配发对象为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在编、在职的执法人员,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不得擅自降或提高配置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预先向市城管执法局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管制服及标志为城管执法人员统一制式服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冒或穿着。一旦发现其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要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着装规范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维护好城管执法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城管制服及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各单位应及时收缴其城管制服及标志。
  第十一条城管制服及标志应当由市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各单位每年新增、更新城管制服的数量,需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标志标识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统一配发,各单位需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申领。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过渡时间一般为10天,具体时间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天气情况确定后通知各单位。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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