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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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石景山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条件,律晓宇,i59,io37,7675
石景山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条件。现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都合成《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是在经营范围中体现差异,现场制售,热食类,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各类食品贸易商,餐饮服务者都需要办理。

我公司办理各类资质,工商财税。为您解决各类相关问题,我是律晓雨,从为伙伴创造价值。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b.《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c.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d.;
e.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 明;
f.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g.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h.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i.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 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
j.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k.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食品流通主要分为:预包装、生猪产品、牛羊肉、保健品、乳制品(含因婴儿配方乳粉)、熟食卤味。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还要添加是否含冷冻冷藏。水产品属于预包装而且必须含冷冻冷藏。
22、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保存规定时间为多长时间?  答:根据 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为保管档案。  2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指的是什么?  答:经营设施空间**是指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标绘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及食品经营位置等示意图。操作流程指大型商场、超市生熟食品加工、包装过程,有无交叉污染可能应在**图中说明。根据工作实际,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企业应提供平面**图,食杂店可拍成照片代替平面**图。  24、尚未过期的卫生许可证上加盖“一年不复核或者逾期不复核,视为无效”的印章,对此如何处理?  答:由于卫生部门已没有核发卫生许可证和年度复核的职责,卫生许可证复核到期后即可视为无效,可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地址要求:
1、预包装:20平以上(根据实际情况是否添加冷冻冷藏,熟食卤味也属于预包装)
2、乳制品:100平仓库,60平办公室
3、牛羊产品:60平办公室必须一楼
4、生猪产品:20平必须在一楼(还要有屠宰证哦)
注:所有地址性质要求都必须为商业用地,食药监的老师会到实地勘察,周围环境要求良好,室内卫生必须干净,相关的消毒设备清洁工具齐全。并需要经营者提供健康证。
8、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是否变化?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期限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因此,在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不变。  9、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可否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的?  答:不可以。个体工商户在业主发生变化时,只能重新登记不能变更。因此,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变化时,只能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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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是否变化?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期限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因此,在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不变。  9、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可否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的?  答:不可以。个体工商户在业主发生变化时,只能重新登记不能变更。因此,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变化时,只能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常见问题解答:
22、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保存规定时间为多长时间?  答:根据 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为保管档案。  2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指的是什么?  答:经营设施空间**是指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标绘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及食品经营位置等示意图。操作流程指大型商场、超市生熟食品加工、包装过程,有无交叉污染可能应在**图中说明。根据工作实际,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企业应提供平面**图,食杂店可拍成照片代替平面**图。  24、尚未过期的卫生许可证上加盖“一年不复核或者逾期不复核,视为无效”的印章,对此如何处理?  答:由于卫生部门已没有核发卫生许可证和年度复核的职责,卫生许可证复核到期后即可视为无效,可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16、保鲜库(冷库)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需要。  17、生猪屠宰场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8、销售桶装纯净水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答:经过加工,属于直接入口的产品,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9、经营生鲜肉类是否办理食品流许可通证?  答:不办理。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经营生鲜肉类未规定许可证制度。 总局在视频培训会议上也明确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以前已经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继续,新设立的不需要再办理。因此,经营生鲜肉类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5、铁路运营区域内食品经营主体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 工商总局已同意铁道部、卫生部关于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在铁路运营区域内继续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即铁路运营区域内的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核发。  6、食品贸易企业和委托加工食品企业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个人建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机关不对其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工商机关在巡查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  7、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期如何核定?  答:法律、法规未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期如何核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总局食品司建议,参照企业注册登记的做法,在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期不变(即不重新计算)。



10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其中,在“吃”的方面有两件事与市民息息相关,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施行和QS标志的废止。从起,外卖餐厅需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食品包装上将以“S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替代原有的“QS”标识。

“SC”取代“QS” 买包装食品要认清。10月1日后购买包装食品,要看清这个标识——“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而此前一直代表正规生产的“QS”标识也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作为其配套规章,原食药监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步实施。办法明确,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不再标注“QS”标识。《办法》给予了生产者 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标签以及“QS”标识。
27、加油站里的便利店、报亭、话吧、氧吧、旅馆、洗浴中心等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8、如何界定食用农产品?哪些农产品制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自《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得到逐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仍然存在入网审查不严、公示信息不全、配送不规范等问题;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仍然存在无证、套证或使用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餐食加工制作场所条件恶劣,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检查有两项重点:一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办法》要求情况:设立的分支机构全部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通过严格审查杜绝无证、套证或使用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名称、地址、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等。
24、尚未过期的卫生许可证上加盖“一年不复核或者逾期不复核,视为无效”的印章,对此如何处理?  答:由于卫生部门已没有核发卫生许可证和年度复核的职责,卫生许可证复核到期后即可视为无效,可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5、大型食品商场、超市内现场制作加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是否需要分别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答:大型食品商场、超市内现场制作加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应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础上,分别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草案(二审稿)》主要 型食品业的功能定位和生产经营原则、 型食品业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和生产经营规范、 社会监督、指引 行为和实现过罚相当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其中,对当前备受关注的四种 型食品业态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根据《草案(二审稿)》第三条,规定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删除了一审稿中食品摊贩定义“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内”的表述; 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 ,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 ,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 ,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据财经委员会介绍,《草案(二审稿)》对 型食品业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和生产经营规范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要求本市 型食品业实行行政许可和备案制度。要求开办 作坊、 餐饮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

26、卫生部门配套《食品卫生法》颁布的大量实施性规定还能否适用问题?  答:《 高人民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96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 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由此可见,实施性规定满足未被明文废止、不与新法相抵触、可以单独实施的三个条件,均可以继续适用。2009年5月27日,卫生部以第67号令公布废止23件有关食品监督的部门规章,属于明令废止的实施性规定。而类似《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实施性规定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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