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镜性能检测报告深圳市讯科标准检测机构第三方检测质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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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镜是一种为防止太阳光强烈刺激造成对人眼伤害的视力保健用品,随着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太阳镜又可作为美容或体现个人风格的特殊饰品。
由于到达地球表面的太阳光线中含有紫外线,人眼的角膜和晶体是容易受到紫外线损害的眼部组织,而“白内障”是与之密切相关的眼部疾病。由于环境对臭氧层的破坏,以及人们夏季户外活动的增加,紫外线对人眼的伤害已不容忽视。佩戴太阳镜是保护眼球免遭紫外线损伤的较好方式,但要特别注意太阳镜的选择。
按照的规定,太阳镜被列为个人眼部保护用品的范畴,因为太阳镜是在夏季戴,主要功能是为了遮挡刺眼阳光。然而,又把太阳镜细分为“时装镜”和“一般用途用镜”。标准中对“时装镜”的质量要求比较。因为“时装镜”主要突出的是款式,佩戴者注重的是装饰,而不是保护功能。标准中对“一般用途用镜”的质量要求则比较严,其中包括对防紫外线,以及屈光度和棱镜度的指标要求。
技术指标太阳镜的标称顶焦度值应为0.00D,镜片制造时的偏差或镜片与镜架的装配不符,都有可能产生顶焦度的
偏差(即带有或正或负的顶焦度),若超出范围,佩戴者可能会感到视物变形,严重的则会影响佩戴者的视力健康。对应于GB10810.1《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标准表1要求,其球镜顶焦度允差为±0.12D;柱镜顶焦度允差为±0.09D。
太阳镜的棱镜度应为0.00Δ,若镜片具有棱镜度,则会产生视物移焦,若超过标准允许的范围,则可能导致双眼视物不能合一,或产生高的不平衡感,加剧佩戴者的眼肌及视神经无序地调节,严重的还会导致神经调节紊乱或产生斜视等。根据GB10810.1表4要求,其棱镜度允差为0.25Δ。
对于浅色太阳镜,其光透射比应>40%;对于遮阳镜,其光透射比的范围为8%~40%。光透射比项目是表征太阳镜功能的一个重要指标。现行标准按此功能将太阳镜分为3类:遮阳镜、浅色太阳镜和特殊用途太阳镜,而欧洲标准和则将其分为5类。
类别不同,太阳镜的用途截然不同。如果用浅色太阳镜作遮阳之用,佩戴者将无法获得遮阳的良好效果,如长时间在阳光较强的户外活动,佩戴者仍会因受到较强光的刺激而感到疲劳。浅色太阳镜一般起装饰作用,或用在阳光并不强烈的室内等。反之,在室内或并不需要遮挡强烈阳光的场所佩戴遮阳镜,则会因瞳孔过度放大而产生不适、易疲劳等。在遮阳镜中,透射比较小的产品不太适合骑车人或驾车者佩戴,因为骑车人或驾车者的行进速度要比行人快,透射比太会影响他们的反应能力。
(紫外光谱区)
平均透射比在量值上是镜片在紫外光谱区间对紫外射线的平均透射比,标准规定:
a)在315nm~380nm的UVA波段,其平均透射比τSUVA应≤τV;
b)在290nm~315nm的UVB波段,其平均透射比τSUVB应≤0.5τV。
此外,在UVB波段,浅色太阳镜的平均透射比应≤30%,遮阳镜的平均透射比应≤5%。
当太阳镜满足此项要求,达到了防护的基本要求,即在挡住强光的同时也阻挡了相应量的紫外光,佩戴该太阳镜少不会增加紫外光的接受量(戴上太阳镜,会降进入人眼光通量,致使佩戴者瞳孔增大,在同等外界条件下,如果太阳镜不能阻挡相应量的紫外光,人眼将接受比不戴太阳镜时更多的紫外光)。2006年11月,正式实施的GB10810.3《眼镜镜片及相关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中,明确规定用作太阳镜镜片的紫外透过率不得超过5%。
有防紫外功能的太阳镜,一般有以下几种明示方式:
a)标注“UV400”:这表示镜片对紫外的截止波长为400nm,即其在波长(λ)在400nm以下的光谱透射比的值τmax(λ)不大于2%;
b)标注“UV”、“防紫外”:这表示镜片对紫外的截止波长为380nm,即其在波长(λ)在380nm以下的光谱透射比的值τmax(λ) 不大于2%;
c)标注“UV吸收”:这表示镜片对紫外线具有吸收的功能,即其在紫外区间的平均透射比不大于0.5%。
达到上述要求的太阳镜,才是意义上对紫外线有防护功能的太阳镜。
防紫外性能是太阳镜的一项重要指标,一副太阳镜是否具有防紫外的功能,我们无法用肉眼辨别。现行的产品标准对防紫外性能只有基本要求,即对佩戴者无害。防护功能主要由生产企业作出明示,但并不是所有的太阳镜产品都有防紫外功能,作为消费者要识别产品是否具有防紫外功能,只能把厂方对产品的明示作为惟一的参考。
模拟通过镜片观察黄色和绿色交通讯号及通过镜片观察平均日光,标准中规定:对应的色坐标应位于色度图(QB2457-1999 图1)中对应的区域内。若测得的色坐标值超出了规定的色极限区域,则会导致混淆各种交通讯号,是交通事故的隐患之一。
通过镜片观察红、黄、绿交通讯号,标准中规定其相应的对于交通讯号的透射比为:对红色讯号应≥8%;对黄色和绿色讯号应≥6%;若各色交通讯号透射比太,则降了对讯号的识别能力,也是交通事故的隐患之一。
根据QB2457-1999对标志的要求,每副眼镜均应标明执行的标准代号(QB2457等)、类别(遮阳镜或浅色太阳镜等)及生产厂名和商标。类别的标明,可供消费者在挑选太阳镜时能根据用途和场所进行选购。
对于明示具有防护功能或符合ANSI(美国标准)的镜片,其必须能承受16g钢球自1.27m的高度自由下落冲击而不碎裂。该指标是对具有防护功能眼镜的要求。若明示镜片具有防护功能,却又通不过本标准,则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在不安全的场合戴一副自认为是安全的眼镜,如有意外发生时,将直接危害消费者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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