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盗窃数额的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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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被盗物品价值的认定 物品和货币是盗窃的主要对象。货币有明确的价值单位,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不致发生分歧和困难。但物品则由于其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认定其价值时困难,并容易产生分歧,因而需要作专门研究。为了便于分析探讨,可根据被盗窃物品的特点,将其分为普通物品与特殊物品。 l、普通物品。普通物品是指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使用的物品。这类物品又可根据其价格或价值的不同情况,分为有价物品、无价物品、差价物品。价值减损物品等,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根据其价格和价值特点,分别确定计算标准和办法。 (1)盗窃为有价物品的,一般应分别按中等价格,规定价格和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价值和数额。有些物品也可根据其特殊性,按成品价和进价计算。具体物品的价格计算标准和方法如下:流通领域的商品,进出口物资、物品,生产领域的成品产品,按市场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定价的按定价计算;属于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限价计算。 生产领域的半成品产品,可根据其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实际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牛、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金、银、珠宝等制作工艺品(含饰品和器皿等),按闲有商店售价计算;商店没有出售的,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但未经加工的金银仍应按价格计算。 不同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一般售价计算,没有售价的,按同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关于我们:匡智刑辩团队由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执行主任律师及具有公检法履历的刑事律师组成,团队立足刑辩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精研刑辩基本功,于新型刑事犯罪疑难问题的研究,涵括新型网络犯罪、毒8品犯罪、职务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经济犯罪和涉黑涉恶刑事犯罪。团队成立今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有成功办理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从轻、减轻的案例。匡智刑辩团队以标准化的刑事办案流程、化的团队协作为客户提供高标准且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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