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代表处注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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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源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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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要求: 外国企业成立时间满二年。 二、提供资料如下: 1、设立申请书原件两份,由外国公司盖章并由外国公司有权人签名(见说明1); 2、需要提供公证的文件: a.经公证认证的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外国企业章程;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为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但任命文件仍需公证认证); d. 经公证认证的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银行资信证明要求由外国企业在海外的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上必须注有:无不良记录、信誉良好2项中的一项); 3、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个人简历; 4、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2份(加盖隶属公司章、隶属公司法人签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加盖隶属公司章、隶属公司法人签名)、二寸彩照2张、个人履历1份、在深圳的住址; 5、办公场地房屋租赁凭证及租赁合同原件各一份(租赁合同要求:以外国公司或深圳首席代表名义签署,期限一年,合同用途须为办公,租赁凭证经当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盖合同登记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6、深圳代表处办公固定电话; 三、我司办理提供手续如下: a.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b.公章、财务专用章、首席代表私章各1枚,刻章登记卡; c.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d.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f.银行账户申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机构信用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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