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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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律经理,I59-IO37-767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律经理,I59-IO37-7675



1、工商调档章程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附复印件)及简历、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3、不少于三名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影视中级(含)以上职称证明材料;或者广播影视及相关(包括新闻、文学、艺术、计算机类等)大专(含)以上学历证明材料、两年(含)以上广播影视工作经历证明和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期间的合同、获奖证书、剧照或宣传资料等材料的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交主要管理人员的用工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简历;

4、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

5、新设立机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材料;

6、办公场地产权属申请人所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办公场地属申请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




办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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